(斗湖4日讯)3男子酒驾今天被推事庭判各坐牢4天及罚款1万令吉。
首被告朱罕再纳(44岁)及次被告阿迪巴迪利(35岁)被控在今年9月24日晚上12时20分至凌晨1时零5分,在斗湖沈华成路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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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被告赛阿里控在今年7月23日晚上12时40分,在斗湖沈华成路酒驾。
警方对他们进行酒精测验,发现他们体内血液酒精浓度,超过规定的每100毫升血液内最高可含50毫克酒精。
3名被告承认触犯1987年公路交通法第45A(1)条。这项法令最高刑罚为坐牢2年和罚款3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佐安李助理警监要求法庭严判被告,因为他们酒驾行为自私及不顾公路上其他使用者的安全。被告们要求法庭轻判。
推事黛扬艾达古聆听控方及被告的陈情后,做出上述判决,如果被告无法付还罚款,即以坐牢4个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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