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明:现有刑罚威慑不足 促修反贪法增设鞭刑




(亚庇14日讯)本州执业律师及民兴党法律顾问陈德明呼吁政府紧急修订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94法令),增设鞭刑以强化反贪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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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目前,该法令第16至第24条文下的违法者仅面临最高20年的监禁和罚款。
“增设鞭刑在当前形势下尤为迫切,因为有大量曝光的视频显示,至少涉及8名州议员(其中一些是州部长)及州议长,据称这与州内的采矿丑闻有关。”
他表示,目前,马来西亚法律下数项严重刑事罪行——包括刑事法典和危险毒品法令所规定的罪行——已将鞭刑纳入刑罚体系。
“这反映了我们的社会和司法体系对这些罪行的严重看法。”
他强调,贪污的危害同样深重,它侵蚀公众信任,破坏治理,并对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未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他说,尽管反贪会法令已有惩处规定,贪污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显然,现行的惩罚框架不足以威慑潜在的违法者。”
为了根除或至少显著减少贪污,陈德明认为,现在是马来西亚发出更强有力信号的时候了。
贪污是十恶不赦罪行
“引入鞭刑——这种以威慑力著称的体罚形式,将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贪污是十恶不赦的罪行,并将受到严惩。”
他声称,有关提议并非出于残忍,而是关乎罪罚相称的正义,以及需要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匹配的实际后果。
“马来西亚人民理应拥有一个廉洁且负责任的政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以应对我们所面临的挑战。”
“别忘了,在中国,对贪污腐败的惩罚视贪污程度和金额而定,最高可判处死刑(枪决)。”
因此,他敦促政府、相关部长及国会议员,在下届国会认真考虑修订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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