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16日讯)拿笃技职学院生命案续审,一名纪律老师今日在高庭作证时表示,他要求涉案学生在A4纸上写下他们对事件的了解,并强调这并非供词,而是学校内部调查用的初步说明。
现年39岁的莫哈末费达斯安德烈在接受副检察司努尔妮丝拉的盘问时,同意对方所言,即他并没胁迫涉案学生,只是要求他们将所知的事情写下。
ADVERTISEMENT
费达斯是辩方的第16名证人。他说,学院的内部调查程序与警方的调查方式不同。
他接受被告的代表律师卡马鲁丁盘问时表示,他当时要求17名学生在A4纸上写下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课程以及所发生的事。
“当时我面前共有13名学生,另外4人站在一旁未靠近,我要求他们写下的并非供词,而是学校内部调查所需的初步陈述。”
他补充,其中13名学生后来在被带往警局接受调查,他也将A4纸交予警方,而有关学生并未对此事有异议。
费达斯指出,当天事件发生时,他原以为是两组学生在“丹农室”发生争执,直到另一名教师告诉他,是一组学生围殴一名学生,他才知情。
“我起初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也不知谁是目击者、谁是嫌疑人,因此我第一句指示是,‘凡是碰过受害者的人,不管是打、推或掌掴过,都站出来。’”
陈述对案件调查帮助不大
然而,担任辩方第18名证人的本案调查官苏丁警官表示,他认为学生在A4纸上所作陈述对案件调查帮助不大,并强调必须透过全面调查才能厘清真相。
他在答复副检察司诺妮丝拉的提问时表示,警方从未接收过有关A4纸,并认为无保留该纸张的必要。
今年2月28日,高庭裁定13名年龄介于16至19岁的青少年须就莫哈末艾扎于去年3月21日晚上9时至22日早上7时38分在拿笃技职学院宿舍内被杀一案出庭自辩。
他们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及第34条文(共同犯案)下被控,若罪成可判死刑,或监禁30至40年及不超过12下鞭笞。
辩方共列出18名证人包括13名被告,在为期7天的审讯中完成供证。
法官指示控辩双方需于4月29日提呈书面陈词,并于5月6日进行反驳陈词,再于5月14日进行总结陈词。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