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15日讯)拿笃技职学院命案续审,第十一被告在斗湖高庭向法官拿督邓肯西科多供称,死者莫哈末艾扎(昵称Ijat)曾承认自己偷钱是为了买鞋。
第十一名被告在证人栏里自辩时指出,自己是在案发时听到死者亲口承认偷了第三和第四被告的钱,并答应不会再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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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间里,我才知道他承认偷了第三和第四被告的钱。当时在房里还有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被告以及几个我不认识的学生。我看到他被人推,但不确定是谁开始推的。”
“我也曾参与推他,后来我坐在他面前问他为什么要偷,他说是为了买鞋,并答应不再偷窃。”
死者建议一对一打架
第十一名被告也是第十三名辩方证人。他说,案发时他与死者曾一对一打架。
“是死者建议我们一对一解决偷钱的事情,并主动找我单挑。当时他打到我左肋,我痛到跌倒并认输。”
主控官巴特里西亚副检察司对他进行盘问时,第十一名被告否认自己曾多次殴打死者。
在代表律师卡马鲁丁的复问下,第十一被告强调死者在打架后仍无恙。
今年2月28日,高庭裁定13名年龄介于16至19岁的青少年须就莫哈末艾扎于去年3月21日晚上9时至22日早上7时38分,在拿笃技职学院宿舍内被杀一案出庭自辩。
他们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及第34条文(共同犯案)下被控,若罪成可判死刑,或监禁30至40年及不超过12下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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