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12日讯)在拿笃技职学院学生莫哈末纳兹米被杀案中,首被告在斗湖高庭作证,他在7号宿舍房间内并未殴打受害者,而只是推了他的肩膀。
首被告是辩方第6证人。他向高庭法官拿督邓肯西科多指出,他是在事发当天晚上大约10时30分,他与第10被告及第3被告一起前往7号宿舍房间,途中遇见第9被告,后者告诉他们,受害者人已承认偷了第3及第4被告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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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宿舍后,我看到受害人从书本里拿出钱,于是立刻冲向他并推了他一下,但第5被告阻止了我,并说不要推受害者。”
在接受副检察司努尔妮斯拉阿都拉蒂夫的问题时,首被告承认,他与死者是好朋友,但是死者的行为令他感到愤怒和失望,而直接冲向死者。
13名年龄介于16至19岁的男学生,被控于2024年3月21日晚上9时至2024年3月22日早上7时30分之间,在拿笃技职学院的一间宿舍房间,轮番殴打17岁的莫哈末纳兹米,导致其死亡。
他们被指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并可与相同法典的第34条文(同伙)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30至40年及鞭笞不超过12下。
本案13名被告均有辩护律师,其中8名被告的律师是拿督蓝星、卡马鲁丁和陈文杰(译音),另5人的律师则是莫哈末再里、阿都甘尼、薇薇安邓(译音)、杰希妮和古斯尼。
本案的检控团由副检察司诺妮斯拉、黄俊涛(译音)和峇蒂斯伊雅组成。案展下午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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