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朱奈迪阿都拉曼(63岁)共面对15项控状,指他在2013年4月8日至同年4月11日,在斗湖一所发电厂分别15次使用伪造文件,欺骗沙巴电力公司已提供总值65万5512令吉的柴油。
被告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471条文,并在相同法令第465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每项控状可被判坐牢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首被吿的妻子阿碧娜阿都拉(50岁)同样面对15项控状,指她在上述时间及地点,教唆首被告朱奈迪分别15次使用伪造文件,欺骗沙巴电力公司已提供总值65万5512令吉的柴油。
她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109条文,与相同法令第471条文同读。刑罚将在相同法令第465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每项控状可被判坐牢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2被告不认罪无律师
2名被告否认有罪,他们没有聘请辩护律师。
专审贪污案地庭法官贾森祖加批准2名被告,各由一名本地人以1万令吉保释外出候审、被告们每2个月必须向反贪会报到、他们的国际护照交给法庭保管。
反贪会官员诺杉沙哈隆担任本案主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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