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6日讯)沙巴中华大会堂总会长丹斯里吴添泉披露,为配合落实“沙巴中华大会堂大厦”计划而进行的修改章程申请,经获得社团注册局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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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根据社团注册局指示,沙华堂的修章申请除了获得批准,也被纳入章程内即刻生效和执行。
也是沙华堂大厦启动人兼总策划的吴添泉强调,这也意味着,沙华堂在上月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上所一致通过的修改章程议案,经呈社团注册局后,获得全面批准和执行,让朝向如火如荼进行中的购置沙华堂大厦计划更具组织法定程序!
这项在吴添泉号召启动下的进行的购置“沙巴中华大会堂大厦”计划,之前在8月23日召开的特大上获得一致通过,包括修改章程提议在内,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策,为组织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沙华堂迈入崭新阶段。
根据隶属内政部的马来西亚社团注册局沙巴分局注册官尤妮萨玛拉雅尤努斯致予沙华堂的志期9月13日函件指明,沙华堂所申请的修改章程经获得批准,并须列入最新的章程内,于本月13日起执行。
沙华堂上月召开的特大中,一致通过中委会提呈的一系列提案,包括接纳购置亚庇市甘榜亚逸一栋4层角头店屋,作为沙巴中华大会堂大厦。
大会同时授权由总会长吴添泉领导的中委会,动用不超过100万令吉存款,作为购买会所之预付金、定金及其他官方手续等费用。
大会也接纳沙华堂向兴业银行贷款300万令吉作为购买会所所需之款项,并根据银行所需,通过由总会长为借贷担保人。
其它提案也包括接纳中委会成立以总会长为首的筹募购买会所基金小组进行筹款;向州政府申请拨款资助;接纳中委会成立以总会长为首的沙华堂大厦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会所的维修保养、租赁、租金及大厦各单位的用途等事务。
大会也配合购买会所大厦计划一致通过修改章程,包括第十章增加10.6:如有需要,本会可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取贷款或信贷便利。
同时也通过修改第十二章信托人修改为产业。以下为第十二章修改后的细则:
12.1 本会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或购置和拥有不动产。
12.2 本会之不动产须按1966年社团法令(第335法令)第9(b)条文注册在本会名下。本会应届委员即经由社团注册官签证书认可的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及总财政三人(随后概称“执行人”),负责签署有关购置或任何涉及本会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法律文件。
12.3 除非已按以下条文获得会员大会之授权及批准,执行人不得变卖、转让、发给或抵押本会之不动产。
12.4 如执行人因死亡、辞职、被定刑事罪、破产、精神失常、失踪达一年之久或抵触本会章程或条规而被解职,会员大会可另选他人递补之。
12.5 除非已在会员大会以出席并有投票权之会员代表3/4多数通过特别议决案授权及批准,本会之不动产不得变卖、转让或发给。
12.6 除非已在会员大会以出席并有投票权之会员代表2/3多数通过议决案授权及批准,本会之不动产不得抵押、典押或以任何形式充当数额透支,贷款或任何信贷便利之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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