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湖13日訊)一家食品工廠因出售不符標準的碘鹽,昨日在推事庭被控罪成,被判罰款1萬令吉,2萬3000公斤碘鹽遭充公。
衛生局官員於今年4月2日對工廠進行了檢查,抽取碘鹽送往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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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9日,化驗分析結果顯示鹽量中碘含量為每公斤12毫克,低於規定水平。
1985年食品法令第285(1A)條文明確規定,出於公共衛生目的,碘含量不得低於每公斤20毫克及高於40毫克。
鬥湖衛生官沙米爾表示,這家工廠出售超標碘鹽已觸犯1983年食品法第13B(2)(e)條文,並可在1985年食品法令第285(1A) 條文下同讀。
相關條文下一旦罪成,被控者可被判罰款最高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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