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庇23日訊)沙巴中華大會堂今天在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接納中委會的提議,購買亞庇市甘榜亞逸區一棟4層角頭店屋,作為沙巴中華大會堂大廈。
沙華堂今午在亞庇武吉巴登皇子宴會廳召開的特大,共有74個會員單位,派出137名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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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提案如下:
1.接納中委會提議購買亞庇市甘榜亞逸區,一棟4層角頭店屋作為沙巴中華大會堂大廈。
2.授權由總會長領導的中委會動用不超過100萬令吉的存款,為購買會所之預付金、定金及其他官方手續等費用。
3.接納沙華堂向RHB銀行貸款300萬令吉作為購買會所需之款項。根據RHB銀行借貸所需,討論及徵求總會長丹斯里吳添泉為借貸擔保人。
4.接納由中委會成立以總會長為首的籌募購買會所基金小組進行籌款,包括向沙巴州政府申請撥款資助。
5.接納由中委會成立以總會長為首的沙巴中華大會堂大廈管理委員會,以負責處理會所的維修保養、租賃、租金及大廈各單位的用途等事務。
修改章程條文
為配合購買會所的計劃,今天特大也通過修改章程的“財務規定”及“信託人”條文。
第10章“財務規定”10.6條文提議增加:如有需要,本會可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並獲取貸款或信貸便利。
第12章“信託人”改為“產業”,內文修改後如下:
12.1 本會可向政府申請土地或購置和擁有不動產。
12.2 本會之不動產須按1966年社團法令(第335法令)第9(b)條文註冊在本會名下。本會應屆委員即經由社團註冊官簽證書認可的總會長、署理總會長及總財政三人(隨後概稱“執行人”),負責簽署有關購置或任何涉及本會不動產權利轉移的法律文件。
12.3 除非已按以下條文獲得會員大會之授權及批准,執行人不得變賣、轉讓、發給或抵押本會之不動產。
12.4 如執行人因死亡、辭職、被定刑事罪、破產、精神失常、失蹤達一年之久或牴觸本會章程或條規而被解職,會員大會可另選他人遞補之。
12.5 除非已在會員大會以出席並有投票權之會員代表3/4多數通過特別議決案授權及批准,本會之不動產不得變賣、轉讓或發給。
12.6 除非已在會員大會以出席並有投票權之會員代表2/3多數通過議決案授權及批准,本會之不動產不得抵押、典押或以任何形式充當數額透支,貸款或任何信貸便利之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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