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3日讯)沙巴中华大会堂今天在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接纳中委会的提议,购买亚庇市甘榜亚逸区一栋4层角头店屋,作为沙巴中华大会堂大厦。
沙华堂今午在亚庇武吉巴登皇子宴会厅召开的特大,共有74个会员单位,派出137名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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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案如下:
1.接纳中委会提议购买亚庇市甘榜亚逸区,一栋4层角头店屋作为沙巴中华大会堂大厦。
2.授权由总会长领导的中委会动用不超过100万令吉的存款,为购买会所之预付金、定金及其他官方手续等费用。
3.接纳沙华堂向RHB银行贷款300万令吉作为购买会所需之款项。根据RHB银行借贷所需,讨论及征求总会长丹斯里吴添泉为借贷担保人。
4.接纳由中委会成立以总会长为首的筹募购买会所基金小组进行筹款,包括向沙巴州政府申请拨款资助。
5.接纳由中委会成立以总会长为首的沙巴中华大会堂大厦管理委员会,以负责处理会所的维修保养、租赁、租金及大厦各单位的用途等事务。
修改章程条文
为配合购买会所的计划,今天特大也通过修改章程的“财务规定”及“信托人”条文。
第10章“财务规定”10.6条文提议增加:如有需要,本会可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取贷款或信贷便利。
第12章“信托人”改为“产业”,内文修改后如下:
12.1 本会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或购置和拥有不动产。
12.2 本会之不动产须按1966年社团法令(第335法令)第9(b)条文注册在本会名下。本会应届委员即经由社团注册官签证书认可的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及总财政三人(随后概称“执行人”),负责签署有关购置或任何涉及本会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法律文件。
12.3 除非已按以下条文获得会员大会之授权及批准,执行人不得变卖、转让、发给或抵押本会之不动产。
12.4 如执行人因死亡、辞职、被定刑事罪、破产、精神失常、失踪达一年之久或抵触本会章程或条规而被解职,会员大会可另选他人递补之。
12.5 除非已在会员大会以出席并有投票权之会员代表3/4多数通过特别议决案授权及批准,本会之不动产不得变卖、转让或发给。
12.6 除非已在会员大会以出席并有投票权之会员代表2/3多数通过议决案授权及批准,本会之不动产不得抵押、典押或以任何形式充当数额透支,贷款或任何信贷便利之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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