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专审贪污案法庭法官贾森朱加在45岁被告戴玉光(译音)认罪后,判如上述。
4项控状指出被告在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在拿笃和斗湖多家银行,向不同的警员行贿200令吉至500令吉不等,共计1100令吉,作为不干预斗湖地区的非法彩票销售活动。
被告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5(3)条文下被判有罪,并可根据同一法令第25(4)条文受罚。
在此条文下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由副检察官努鲁依扎蒂主控,被告没有律师代表。
被告向法官请求轻判,理由是他需要抚养5个年幼孩子和照顾患有糖尿病的年迈母亲。
被告当天缴纳了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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