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湖2日訊)鬥湖一間金礦公司助理總經理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對4項挪用公司資產(金精礦殘渣)罪狀。
49歲的被告彭子青(譯音)被控於2020年初至2022年12月之間,身為公司的金庫主管,在鬥湖巴隆武吉曼地利礦場挪用屬於公司財產的金精礦殘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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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牴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挪用財產),一旦罪成,可被判5年監禁,另加罰款和鞭笞。
被告分別在推事達央愛達古和推事唐史迪溫面前,聆聽所面對的4項控罪後均不認罪。
控方代表為副檢察官莫哈末沙聶佔,被告代表律師為陳德明和鄧歆穎。
法庭允許被告以全部控狀由2人以共1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
法庭定於5月14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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