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2日讯)斗湖一间金矿公司助理总经理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对4项挪用公司资产(金精矿残渣)罪状。
49岁的被告彭子青(译音)被控于2020年初至2022年12月之间,身为公司的金库主管,在斗湖巴隆武吉曼地利矿场挪用属于公司财产的金精矿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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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挪用财产),一旦罪成,可被判5年监禁,另加罚款和鞭笞。
被告分别在推事达央爱达古和推事唐史迪温面前,聆听所面对的4项控罪后均不认罪。
控方代表为副检察官莫哈末沙聂占,被告代表律师为陈德明和邓歆颖。
法庭允许被告以全部控状由2人以共1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
法庭定于5月14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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