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上議員拿督阿尼法阿曼強調,憲法第112C(1)(a)條文“特別撥款”欄目下附表10第IV部分早已闡明,沙巴有權力向聯邦政府收取40%淨稅收。
阿尼法阿曼參與國會上議院會議時指出,他感謝聯邦政府支付了沙巴州政府3億令吉“特別補助金”,但沙巴爭取40%淨稅收的權利,仍然是1963年馬來西亞建國契約(MA 63)技術委員會討論和審議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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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沙巴人)的權力,並且在聯邦憲法中已明確規定。沙巴和砂拉越為國家發展貢獻巨大,但東西馬的發展卻有很大的差距。”
阿尼法也是前外交部長。他說,沙巴在油棕、石油及天然氣工業貢獻良多,若國油(Petronas)從中獲得約807億令吉的利潤,那麼至少應該向沙巴州提供50億令吉用於發展目的。
應賦沙巴更大權力
同時,阿尼法認為,聯邦政府還應賦予沙巴州政府更大的權力,如頒發更大投資額的製造業許可證,以履行大馬1963年建國契約賦予沙巴的權益。
他說,投資額達250萬令吉或以上的投資者,需要從聯邦政府獲得製造業許可證。換言之,目前沙巴州政府的權限只限於批准250萬令吉以下的製造業投資項目。
因此,他要求聯邦政府下放權力,擴大州政府的權限,允許其審批1億令吉及以下的製造業投資項目,以吸引更多中等規模的投資者進入沙巴,而無需經過聯邦層面繁瑣的官僚程序。
他說,沙巴吸引更多投資者,除了能創造就業機會,還能增加聯邦政府稅收,從而刺激經濟。
不過,他表示,沙巴道路、水、電等基礎設施落後,令投資者卻步,而導致基設落後,是因聯邦政府的維修撥款不足,導致維修工程被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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