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庇29日訊)2名公務員因2項貪汙罪名被法庭宣判罪成,每項罪名入獄3個月,刑期同時執行;外加每項罪名罰款1萬令吉,合計2萬令吉。
若無法繳付罰款,每項罪名以3個月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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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名被告分別是44歲的託尼蘭利和42歲的莫哈末納茲里拉巴尼。他們各別面對兩項貪汙指控。
根據控狀,身為國內貿易、合作社與消費部保佛分局助理執法官員的兩名被告,於2017 年7月14日,中午12時25分至12時50分之間,在保佛一家雜貨店,以店家觸犯反統制品價格條例為由,向店主收取600令吉作為免受對付的條件。
2人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B)條文和第17(a)條文。
此案在初審期間,控方傳喚了13名證人,法官傑森祖佳對控方舉證感到滿意,宣判兩名被告表罪成立,他們須自辯。期間,辯方傳喚2名證人。
案件審結後,法官今日對此案作出裁決時認為辯方未能就控方的舉證挑起合理疑點,遂作出以上判決。
反貪會的主控官是祖卡奈因魯山;兩名被告代表律師是莫哈末阿米魯。
莫哈末納茲里拉巴尼繳納了罰款,但託尼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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