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庇25日訊)大馬旅遊、藝術及文化部轄下旅遊事務執法與發照單位秘書羅斯蘭指出,旅遊業法令明文規定,惟有獲得大馬旅遊、藝術及文化部發照的交通工具,才可載送遊客。
“使用不符規格車輛充作載送遊客的交通工具,將牴觸1999年旅遊車輛執照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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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9年旅遊車輛執照法令第4(1)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高達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而在同一法令第19(1)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高達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羅斯蘭今日在“白色貨車”執法行動結束後向記者指出,合法旅巴的車身會有綠色,非常容易辨認。
“如果你看見沒有綠色的旅巴,肯定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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