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1日讯)一名商人被控欺骗胞弟总值201万3000令吉的财产,但此案经过初审后,亚庇推事庭认为控方无法充分举证,故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60岁的被告廖恒辉(译音)共面临两项刑事法典第420条文的指控。在这条文下,一旦被定罪,可面对监禁至少一年,最高10年,及鞭笞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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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项指控,被告被指控诱使GLF房产有限公司的持有者廖恒君(音译)(被告的胞弟)将总值90万令吉的3间商铺交给他。
被告随后以这些房产作为抵押,在2006年7月21日向大众银行亚庇分行申请贷款,并口头同意将部分资金交给GLF公司,但被告并未兑现承诺。
根据第二项指控,被告涉嫌诱骗同一人将总值111万3000令吉的8个产业作为抵押,以在2008年5月7日向大华银行亚庇分行申请贷款。
此案于2019年4月展开初审,控方共传召10人供证。推事万法拉法丽扎在案件审结后作出裁决,她认为控方不能充分举证,因此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此案的检控官为阿菲卡艾雅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Ronny Cham和Ian C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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