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庇29日訊)沙巴律師協會認為,沙巴州政府應在2025年沙巴州選舉行前,重新在州憲法中納入與甫被廢除的州憲法第6(7)條文類似的條款,作為州元首在委任沙巴首長事宜的“指引”條款。
沙巴律師協會主席陳權芳今日指出,若州政府無法趕在州選前重新納入新的條款,至少應在州憲法中納入更明確的定義,約束州元首在委任首長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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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州選會在2年內舉行,謹慎地做法應該是儘快在州憲法州納入明確定義,為州元首委任沙巴首長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陳權芳在文告中表示,州政府在1994年制定州憲法第6(7)條文,主要確保州元首委任在大選中獲得多數議席的政黨領袖出任首長,從而避免有政黨試圖透過官委州議員奪權。
他說,隨著州議會在5月25日通過廢除條文的修憲法案,州元首隻能行使在州憲法第6(3)條文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決定在他判斷中獲得州議會多數州議員信任的人選出任首長。
“這是非常自由的裁量權,這種權力應當受到約束,確保州元首行使自由裁量權委任的首長符合透明化及確定性。”
不過有律師認為,州元首再無義務委任在大選中贏得多數議席的政黨之領袖出任首長,同時州元首委任首長的自由裁量權是開放及廣泛,不再受限於州憲法第6(7)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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