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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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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28am 06/06/2023

沙巴州宪法

沙巴治理框架

6(7)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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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条文

若官委議員條款存在 子民黨:不應廢第6(7)條文

(亞庇5日訊)沙巴子民黨主席拿督亨德魯斯阿敏今日強調,沙巴州憲法第6(7)條文在維護沙巴民主原則及州政府治理上扮演重要角色,州政府不應將之廢除。

他認為,只要州憲法內存有允許委任6名官委州議員的條款,第6(7)條款就有其存在的意義及作用,確保沙巴民主進程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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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州憲法第6(7)條款)的存在對於維護民主制度及州政府治理的完整性,以及防止未能獲得多數州議席的政黨濫用官委州議員至關重要。”

亨德魯斯在文告中指出,州憲法第6(7)條文的制定,主要是因沙巴曾有未能贏得多數州席的政黨試圖透過官委州議員的方式來奪權,試圖操縱民主進程。

他說,州憲法有兩個條文,即第6(3)及第6(7)均與州元首委任沙巴首長有關,特別是第6(7)條款闡明州元首擁有酌情權委任在大選中贏得多數議席的政黨之領袖出任首長。

“根據西敏寺制度,若沒有政黨在大選中贏得過半議席或絕對多數議席,州元首可依據第6(3)條文,行使自由裁量權任命獲多數州議員支持的政黨領袖出任首長。”

他指出,傳統上贏得最多但未過半議席的政黨有優先組閣權,州元首應讓該政黨與其他政黨談判以取得執政所需的多數議席。

他說,若該政黨未能透過此方式獲得足以執政的過半議席支持,則交由贏得第二多議席的政黨嘗試組閣。

“不過若有政黨贏得過半議席,則州元首應行使第6(7)條文的權力,委任在大選中贏得多數議席的政黨之領袖出任首長。”

他強調,第6(3)及第6(7)條文都是內的補充條款,確保沙巴首長的委任符合民主進程,不應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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