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5日讯)沙巴子民党主席拿督亨德鲁斯阿敏今日强调,沙巴州宪法第6(7)条文在维护沙巴民主原则及州政府治理上扮演重要角色,州政府不应将之废除。
他认为,只要州宪法内存有允许委任6名官委州议员的条款,第6(7)条款就有其存在的意义及作用,确保沙巴民主进程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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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州宪法第6(7)条款)的存在对于维护民主制度及州政府治理的完整性,以及防止未能获得多数州议席的政党滥用官委州议员至关重要。”
亨德鲁斯在文告中指出,州宪法第6(7)条文的制定,主要是因沙巴曾有未能赢得多数州席的政党试图透过官委州议员的方式来夺权,试图操纵民主进程。
他说,州宪法有两个条文,即第6(3)及第6(7)均与州元首委任沙巴首长有关,特别是第6(7)条款阐明州元首拥有酌情权委任在大选中赢得多数议席的政党之领袖出任首长。
“根据西敏寺制度,若没有政党在大选中赢得过半议席或绝对多数议席,州元首可依据第6(3)条文,行使自由裁量权任命获多数州议员支持的政党领袖出任首长。”
他指出,传统上赢得最多但未过半议席的政党有优先组阁权,州元首应让该政党与其他政党谈判以取得执政所需的多数议席。
他说,若该政党未能透过此方式获得足以执政的过半议席支持,则交由赢得第二多议席的政党尝试组阁。
“不过若有政党赢得过半议席,则州元首应行使第6(7)条文的权力,委任在大选中赢得多数议席的政党之领袖出任首长。”
他强调,第6(3)及第6(7)条文都是沙巴治理框架内的补充条款,确保沙巴首长的委任符合民主进程,不应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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