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4日讯)斗湖国会议员拿督刘静芝表示,儘管联邦宪法保障性别平等原则,但仍有歧视马来西亚妇女的法令存在,令人深感讽刺。
她说,马来西亚已于1995年批准了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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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于2001年7月修订,禁止性别歧视,即任何法律不得基于性别歧视。因此,“性别”一词被列入该条作为不歧视的理由之一。
她指出,但是,我国的公民法没有赋予母亲和父亲平等的权利。
身兼亚庇亚庇州议员的刘静芝是配合国家女妇女日发表献词时,如此指出。
她感叹,虽然联邦宪法赋予大马男性通过登记,赋予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国籍的权利,但与非大马男性结婚的大马女性却不能如此诠释。
8月5日,马来西亚上诉法院裁定,与外国配偶结婚的大马妇女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依法无权成为大马公民。
2021年9月9日,高等法院在其裁决中承认大马的公民法歧视妇女。法院还裁定,大马母亲(与非大马配偶)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也应有权获得大马公民身份,并裁定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 1(b) 节中的“父亲”一词(联邦宪法)必须被解读为包括“母亲”。然而,上诉法院本月早些时候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
“我为成千上万的马来西亚母亲感到同情,儘管联邦宪法中有规定,但她们仍面临性别偏见。”
“自2018年以来,他们一直在等待他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申请大马公民身份的有利答复。”
“我敦促全国,特别是沙巴受影响的母亲不要放弃希望,而是通过遊说法律改革来继续他们的‘斗争’,直到隧道尽头有曙光。”
刘静芝也是一名律师,她也鼓励国内的妇女权利倡导者和共同利益团体(CIG)开展争取平等国籍权利的运动。
8月21日,总检察长丹斯里伊德鲁斯哈伦表示,大马女性(与非大马男性结婚)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可能不会在出生时自动获得公民身份,但他们仍然可以申请成为大马人。
她也响应呼吁修改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 1(b) 条,“以便‘父亲’一词可以扩展到包括‘母亲’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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