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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34pm 26/0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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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偽造文書罪成 彼得安東尼監3年罰5萬

彼得安東尼使用偽造文書罪名成立,被判處3年監禁以及罰款5萬令吉。(黃志漢攝)

(吉隆坡26日訊)吉隆坡地庭今日宣判沙巴州基本設施發展部前部長拿督彼得安東尼使用偽造文書罪名成立,被判處3年監禁以及罰款5萬令吉。

承審此案的地庭法官阿祖拉在作出上述宣判後指出,3年的監禁刑期從今日算起;若無法繳付5萬令吉的罰款,則以15個月的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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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安東尼的代表律師迪瓦南旦隨後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11條文,向法官申請暫緩監禁刑罰以待上訴。

他說,辯方會在下星期就今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暫緩監禁申請獲批

他也說,彼得安東尼面對的這項罪名,最高刑罰只是7年,因此不能被列為嚴重的罪行,他因此要求法庭允許彼得安東尼繼續保外。

阿祖拉允許辯方提出的暫緩監禁申請,以待上訴,同時也諭令彼得安東尼必需在今日繳付5萬令吉的罰款。

彼得安東尼也獲准以5萬令吉保外。

法官:控方舉證排除合理懷疑

較早前,阿祖拉在宣讀判詞時指出,控方成功舉證排除合理懷疑,而辯方卻無法對控方挑起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彼得安東尼罪名成立。

她說,偽造信函對控方證人沒有任何利益,而旁證結合其他證據表明,只有被告有犯罪動機。

“法庭同意控方的陳詞,即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有關的工程已經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頒發,而Asli Jati有限公司是其中一家參與公開招標的公司。”

她指出,雖然法庭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在有關的信函中加入不實陳述,但旁證說明了只有被告有機會這麼做。

她說,加上證人的供詞,已經足夠說明被告就是偽造該信函的人。

被告模糊工程想法

“法庭也發現,有足夠的供詞顯示被告欺騙了第三名控方證人(沙巴大學副校長莫哈末蘇谷)、第八名控方證人(沙裡菲教授)和第九名控方證人(沙巴大學註冊官拿督阿都拉),模糊他們對於有關工程的想法。”

她說,被告還不誠實的誘騙第12名控方證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以讓政府延長Asli Jati有限公司的工程合約。

她指出,在考量了控辯雙方的陳詞以及所有證人的供詞後,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共傳召15證人

阿祖拉是在去年12月14日宣判控方舉證成功,彼得安東尼表立。

此案在今年2月9日進入證人的自辯階段,辯方在盤問3名證人後於2月18日結案。

彼得安東尼是辯方的首名證人,另2名辯方證人分別是其私人助理艾米克里斯託弗,還有Siaga Informatics私人有限公司數字鑑定經理努魯艾曼。

控方自去年4月5日起,共傳召15名證人,包括納吉、前財政部秘書長丹斯里莫哈末依爾旺及前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扎基阿茲米。

根據控狀,彼得安東尼被控作為Asli Jati有限公司董事經理,偽造志期2014年6月9日的沙巴大學校長辦公室信函。

他被指以欺詐為目的,有意在該文書中加入不實陳述,據稱沙巴大學與Asli Jati工程公司已展開合作,也就是該公司同意注資和成立一間技術培訓中心,而沙巴大學全力支持該公司的申請,以通過直接談判方式落實工程。

他被控於2014年6月13日至8月21日期間,在布城聯邦政府行政中心首相署的首席機要秘書辦公室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46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7年和罰款。

辯方:屬舊控狀求輕判

在阿祖拉宣判彼得安東尼罪名成立後,迪瓦南旦就刑罰陳詞時,請求法官輕判被告,並指這是陳舊的控狀。

迪瓦南旦說,此案的案發時間是在2014年,然而被告是在2020年才被提控,超過6年的時間。

“被告是在2015年被錄取口供,然而直到2020年才被控。”

他指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是陳舊的控狀。

迪瓦南旦也說,Asli Jati有限公司由被告所持有,已幫助了沙巴大學的許多學生,為這些學生提供在該公司實習的機會。

他說,被告是在沙巴的一名活躍政治人物,自2000年就開始為民服務,也曾擔任部長長達2年的時間。

他指出,被告從案件的開始至今,都給予全面的合作。

控方:“劫持”工程讓人不安 

主控官哈惹斯副檢察司就刑罰陳詞時指出,此案控狀中提及的工程,原本已通過公平的招標方式頒發給REMT Utama私人有限公司,然而,被告卻“劫持”了該工程。

他說,被告通過“後門”,取得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他指出,被告在自辯階段時的供詞說明了被告承認通過某種方式取得工程是正常的。

“這一證詞顯示了這個國家令人不安的現象,即規避公平招標是正常的事情。”

他說,這間接說明了這樣的舉動是正常現象。

哈惹斯進一步說,這是令人恐懼的,因為這是來自一位前部長的說法,即承認這是一種正常的做法。

“被告也試圖證明沒有法律和法規不允許他這樣做。”

他表示,這個國家需要實行良好的治理和透明度,包括公開招標。

辯方以SRC案為例求暫緩刑罰

此外,迪瓦南旦在申請暫緩監禁刑罰時,也以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的案件為例。

他說,在SRC案中,高庭及上訴庭皆批准暫緩執行監禁以及罰款的申請,有關案件涉及的刑罰和罰款比此案來得高。

“在我們的這宗案件,只是一項控狀,我當事人(彼得安東尼)被判處3年監禁和罰款5萬令吉。”

他因此要求法官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11條文下,批准辯方提出的暫緩監禁刑罰申請,以待上訴。

他也要求法官允許彼得安東尼在下週才繳付5萬令吉的罰款。

控方:罪行嚴重反對暫緩申請

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反對辯方暫緩監禁的申請,並指不是以刑期去定義罪行是否嚴重以及是否能暫緩監禁,而是要看被告是如何犯下罪行。

他說,被告犯下的罪行依然屬嚴重的罪行。

他指出,承審SRC案的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在SRC案中允許暫緩執行監禁和罰款,這不是一項好的法律。

“尤其是暫緩繳付罰款,當被裁定有罪的人士申請暫緩繳付罰款,有關的裁決為下級法庭打開了閘門。”

他說,辯方要求在下週才繳付5萬令吉罰款,這是沒有依據的。

他指出,被告在此案的保釋金為5萬令吉,他相信在今日支付5萬令吉的罰款對被告來說沒有任何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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