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泓缣:砂首长改总理 需改联邦宪法才有效



(亚庇16日讯)行动党亚庇国会议员陈泓缣表示,砂拉越“首长”职位改名为“总理”,必须连带联邦宪法也一起改,才为之有效。
他今天发表文告评论日前砂拉越州议会刚通过的州修宪案,将砂拉越“首长”改名为“总理”,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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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援引莎士比亚在《罗密欧与茱丽叶》中的名句,“玫瑰不叫玫瑰,也依然芳香”,指出无论是“首长”或“总理”,同样是指涉“掌握砂拉越州议会信任多数票的砂议会成员”的职位。
砂拉越州部长阿都卡林为改名辩护,理由是为了凸显砂拉越是“邦”,与槟城和马六甲不是同一个级数的“州”,一州之长当然就不应该同样地称呼为“首长”。
“我当然赞同沙巴和砂拉越与其他州属不同的论调,然而,为了让‘总理’职位的名称改得有效,相关的联邦修宪也是需要配套进行的。”
他指出,“总理”名称与目前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不符。联邦宪法160条文中,并没有将“总理”定义为一州之长。160条文只定义“首长”和“州务大臣”为一州行政议会之首。
“砂拉越土保党领袖旺朱乃迪贵为联邦法律部长,是不是轻忽了此事?他大可以在去年修宪时,一并将砂拉越‘总理’纳入。”
他指出,回顾歷史,当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一部分时,新加坡行政之首甚至是Prime Minister,与联邦首相同样的名称。“1963年后,别惊奇当时有两个PM,一个是联邦首相,一个是新加坡总理。”
“然而,当你细读1963年建国契约的附录,马来西亚联邦法案,后来加进去160条文的(之后随着新加坡退出而删掉),新加坡的‘总理’,也只不过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定义的‘首长’的一种。”
陈泓缣质疑,在联邦宪法还没修改时,砂拉越单方面修宪之举的有效性。砂拉越“总理”名称修宪实际上并没有带来任何这个职位的职务、权力范围的改变;也并没有让联邦政府更多地分权给砂拉越。
他认为,比这更重要的是,让集中在联邦政府的权力下放给州,包括特定的政策制定以及财政汲取权力,以使沙巴和砂拉越人民获得更大自主权的愿景可以落实。
目前坊间也有提议,沙巴应该尾随砂拉越,一起将“首长”改名“总理”。陈泓缣认为,目前还不是时候要决定改或不改。他强调,就如之前提到的,联邦宪法160条文必须先修改。
“世界上有太多不同的名称都是指涉联邦内的一州/自治区行政议会之首。在澳洲,“总理”是州行政之首,“首长”是自治区行政之首。在大不列颠,苏格兰和爱尔兰行政首脑则是‘第一部长’(First Minister),一般华文也译为‘首长’。”
他指出,与其尾随砂拉越用“总理”,为了“荣耀”,沙巴何不别出心裁另找新名称?为何沙巴偏要跟着砂拉越步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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