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10日讯)一名华籍商人在去年8月因在酒后驾车,而在斗湖的推事法庭认罪后被罚款3000令吉。
现年55岁的华籍商人在推事祖艾尔米尤努斯宣读指控后作出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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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控,去年8月16日晚11时45分,他被发现在阿拔士路驾车时,体内酒精含量过高。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33/87法令)第45A(1)条文,罪成者可以被罚款1000至6000令吉,及被判入狱不超过12个月。
根据案情,被告驾车经过阿拔士路2哩时,遭执行“醉酒行动”的警方路障截拦,并在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呈阳性后遭到逮捕。
测试结果发现,被告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172毫克乙醇的酒精,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允许限值的80毫克。
推事祖艾尔米尤努斯在下判时谴责被告的行为不负责任,并可能导致致命事故。这类行为对受害者与家人产生深远影响,他们面临着各种可能性,包括失去亲人。
倘若被告未能支付罚款,将被判处长达10周的监禁。
斗湖警方由助理警长Joan Lee代表起诉,而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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