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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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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32am 06/06/2023

沙巴律师协会

6(7)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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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条文

沙律协:约束州元首委首长权 州宪法应纳新“指引”条款

(亚庇29日讯)认为,沙巴州政府应在2025年沙巴州选举行前,重新在州宪法中纳入与甫被废除的州宪法第类似的条款,作为州元首在委任沙巴首长事宜的“指引”条款。

沙巴律师协会主席陈权芳今日指出,若州政府无法赶在州选前重新纳入新的条款,至少应在州宪法中纳入更明确的定义,约束州元首在委任首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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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州选会在2年内举行,谨慎地做法应该是尽快在州宪法州纳入明确定义,为州元首委任沙巴首长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陈权芳在文告中表示,州政府在1994年制定州宪法第6(7)条文,主要确保州元首委任在大选中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领袖出任首长,从而避免有政党试图透过官委州议员夺权。

他说,随着州议会在5月25日通过废除条文的修宪法案,州元首只能行使在州宪法第6(3)条文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在他判断中获得州议会多数州议员信任的人选出任首长。

“这是非常自由的裁量权,这种权力应当受到约束,确保州元首行使自由裁量权委任的首长符合透明化及确定性。”

不过有律师认为,州元首再无义务委任在大选中赢得多数议席的政党之领袖出任首长,同时州元首委任首长的自由裁量权是开放及广泛,不再受限于州宪法第6(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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