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9日讯)沙巴在1963年建国契约及现有税务法令下,捐款予沙巴学校者可直接享有所得税减免,无需获得内陆税收局总监批准。
沙巴州前地方政府及房屋部长拿督叶伯良指出,任何人无论是沙巴、西马或砂拉越人,只要捐款予沙巴州内的学校,都可在相关条款下受惠,可用捐款收据在报税时直接享有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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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相较于西马捐款予学校只能享有扣税额占净法定收入(net statutory income)的10%,捐款予沙巴学校的减免额可达净法定收入的六分一,减免率更高。
“虽然联邦政府在1967年推行新的所得税法令,但该法令中依然有过渡条款,阐明在1967年12月31日前仍生效的法令将会被保留。”
“这意味着在英殖民时代,北婆罗洲殖民政府所设下的所得税法令直至现在仍适用,当中列明捐款予学校可享有扣税的条款也适用。”
叶伯良今日在沙巴中华大会堂会议厅出席沙华堂举办主题为“MA63:沙巴州学校捐款一律免税讲座会”时,向出席者这么表示。
这项结合线上线下的讲座会共吸引超过50人参与,在场的沙巴中华大会堂总会长丹斯里吴添泉、拥有税务专业知识的公司秘书黄志强、沙华堂执委、华社及华校代表等。
要求税收局简化机制
叶伯良指出,沙巴早期所有捐予非营利性学校的捐款都能扣除所得税,沙巴领袖在讨论共组马来西亚时,也以沙巴州内的基督教会学校及华校都是依靠公众捐款建立及维护为由,要求保留这项机制,并获共组马来西亚的其他领袖同意。
他说,他也会要求沙巴在内陆税收局董事部的代表拿督彼得鲁斯金峇把此事带入内陆税收局董事部,并要求税收局简化此机制,让捐款予沙巴州内符合资格的学校的捐款者可直接使用捐款收据进行扣税。
不过叶伯良也建议学校在向捐款人发出的收据中,应纳入“此捐款可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56条文过渡条款第9附表第19(2)条款,北婆罗洲殖民地1956年所得税法令第32(c)及北婆罗洲殖民政府1960年11月30日宪报下,享有扣税不超过净法定收入六分一”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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