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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53pm 27/11/2021

斗湖

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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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湖最大毒品案 2华男贩运70公斤冰毒判死刑

27日讯)2名西马华裔商人于3年前在法庭后面共同携带及贩运逾70公斤,昨日在斗湖高庭被判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第一被告Tan Teng Siong(42岁)及第二被告Tay Thong Keng(34岁),被控于2018年11月9日中午12时30分,在斗湖法庭后面的哈芝卡林路共携及贩运70.94252公斤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第39B(2)条文下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同读,面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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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林福宁在宣判时指出,检方成功证明,有走私毒品的共同意图,而2名被告均未能提出合理的疑点推翻控罪。

林福宁宣判2名被告共携运毒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本案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开庭聆审,控方共传召3名证人。

本案主控官为莫哈末阿里英兰副检察司,2名被告均有律师代辩。

这起当年斗湖最大宗毒品案原本有3名被告,另一名38岁被告为第一被告胞弟,在案件今年3月20日完成初审时,因证据不足获判无罪,当庭释放。

2名被告被控於3年前攜帶及販運逾70公斤冰毒,被斗湖高庭被判罪名成立,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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